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172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嚴凱即嚴華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陸佰壹拾壹元,及
其中本金伍萬壹仟柒佰貳拾肆元自110 年07月0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嚴凱於民國93年05月13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4579
611707503204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
0年07月0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70,611元整未按期給付﹝
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
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
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
,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
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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