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162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非訟代理人 林政豐
債 務 人 李信緯即藝淨汽車美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肆仟伍佰貳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一百一十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二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七日起至一百一十
年十一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計算之違約金,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二四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