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1621號
PCDV,110,司促,31621,202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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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162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非訟代理人 林政豐 
債 務 人 李信緯即藝淨汽車美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肆仟伍佰貳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一百一十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二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七日起至一百一十
  年十一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計算之違約金,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二四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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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