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16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邱季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捌佰肆拾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邱季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35665187051
77344 ,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
務人至民國110 年09月05日止累計50,845元正未給付,其中
49,000元為消費款;1,845 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3160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季姍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26%│
│ │49000 │ │9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