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14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馨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壹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馨允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182308
780215322,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9月01日止累計9,108元正未給付
,其中7,598元為消費款;610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3148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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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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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張馨允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7598元│ │9月02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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