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1128號
PCDV,110,司促,31128,2021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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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112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吳金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零伍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
  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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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