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1101號
債 權 人 羅秋君
債 務 人 巨萬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陸萬零肆佰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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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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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500000│9 月30日起 │ │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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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383200│10月5日起 │ │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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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300000│10月12 日起 │ │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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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377200│11月30日起 │ │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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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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