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1101號
PCDV,110,司促,31101,2021100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1101號
債 權 人 羅秋君 
債 務 人 巨萬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陸萬零肆佰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500000│9 月30日起 │      │       │
│  │元  │      │      │       │
├──┼───┼──────┼──────┼───────┤
│ 002│新臺幣│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383200│10月5日起  │      │       │
│  │元  │      │      │       │
├──┼───┼──────┼──────┼───────┤
│ 003│新臺幣│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300000│10月12 日起 │      │       │
│  │元  │      │      │       │
├──┼───┼──────┼──────┼───────┤
│ 004│新臺幣│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377200│11月30日起 │      │       │
│  │元  │      │      │       │
└──┴───┴──────┴──────┴───────┘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巨萬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