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1095號
PCDV,110,司促,31095,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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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1095號
債 權 人 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程元梁 


債 務 人 周淑貞即巫至翔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巫至翔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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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