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1095號
債 權 人 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程元梁
債 務 人 周淑貞即巫至翔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巫至翔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