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0996號
PCDV,110,司促,30996,2021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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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99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游文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捌仟捌佰玖拾玖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起
  至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
  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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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