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0993號
PCDV,110,司促,30993,2021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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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99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蔣政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陸佰壹拾玖
  元,及其中叁萬壹仟柒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另其中壹萬零柒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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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