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99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李易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壹仟玖佰肆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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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餘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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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7,231 元 │自110 年8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13.71% │
├──┼──────┼─────────┼──────┼───────┤
│002 │7,267 元 │自110 年8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5.70% │
├──┼──────┼─────────┼──────┼───────┤
│003 │4,869 元 │自110 年8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14.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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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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