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9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振煒兼陳勇曆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麗敏兼陳勇曆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振榮即陳勇曆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振榮即陳勇曆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勇曆之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麗敏兼陳勇曆之繼承人、陳振煒兼陳
勇曆之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貳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振煒前就讀私立智光商工邀同案外人陳勇曆
(已辭世)、債務人林麗敏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放款借據共 6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44,558 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
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72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
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
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
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陳勇曆已於民國108年03月22日辭世,債務人
陳振榮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間聲請拋棄繼承,故債
務人等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之規定,於繼承案外人陳
勇曆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三)詎債務人陳振煒自民國110年06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38,524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林麗敏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另債務人陳振榮應於繼承被繼承
人陳勇曆之遺產範圍內與陳振煒向債權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家事事件公告、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3095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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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麗敏兼陳勇│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百分之○點│
│ │38,524│曆之繼承人、│5月01日起 │9月10日止 │九 │
│ │元 │陳振煒兼陳勇├──────┼──────┼───────┤
│ │ │曆之繼承人、│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陳振榮即陳勇│9月11日起 │ │九 │
│ │ │曆之之繼承人│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麗敏兼陳勇│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8,524│曆之繼承人、│6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陳振煒兼陳勇│ │ │百分之十,逾期│
│ │ │曆之繼承人、│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陳振榮即陳勇│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曆之之繼承人│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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