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0952號
PCDV,110,司促,30952,2021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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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9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振煒兼陳勇曆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麗敏兼陳勇曆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振榮即陳勇曆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振榮即陳勇曆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勇曆之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麗敏兼陳勇曆之繼承人陳振煒兼陳
  勇曆之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貳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振煒前就讀私立智光商工邀同案外人陳勇
  (已辭世)、債務人林麗敏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放款借據共 6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44,558 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
  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72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
  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
  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
  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陳勇曆已於民國108年03月22日辭世,債務人
  陳振榮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間聲請拋棄繼承,故債
  務人等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之規定,於繼承案外人陳
  勇曆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三)詎債務人陳振煒自民國110年06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38,524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林麗敏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另債務人陳振榮應於繼承被繼承
  人陳勇曆之遺產範圍內與陳振煒向債權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家事事件公告、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3095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麗敏兼陳勇│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百分之○點│
│  │38,524│曆之繼承人、│5月01日起  │9月10日止  │九      │
│  │元  │陳振煒陳勇├──────┼──────┼───────┤
│  │   │曆之繼承人、│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陳振榮陳勇│9月11日起  │      │九      │
│  │   │曆之之繼承人│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麗敏兼陳勇│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8,524│曆之繼承人、│6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陳振煒陳勇│      │      │百分之十,逾期│
│  │   │曆之繼承人、│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陳振榮陳勇│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曆之之繼承人│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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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