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85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張嘉珊
債 務 人 武俊雄即曾久妹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武俊傑即曾久妹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徐孟賢即曾久妹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武憶貞即曾久妹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武憶媚即曾久妹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久妹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叁仟陸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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