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0805號
PCDV,110,司促,30805,2021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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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80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盧全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盧全源於108年12月11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
  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
  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
  、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8,969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
  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三
  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滯利息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1)利息計算: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272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
  0年9月14日起,以本金新臺幣48,969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百分之一十三點九九
  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
  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人自110年9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
  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
  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
  ,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以維債權。
  證物名稱及件數: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交易紀
  錄一覽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3080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盧全源  │自民國110年9│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48969 │     │月14日起  │      │十五計算延遲利│
│  │元  │     │      │      │息,最高連續收│
│  │   │     │      │      │取期數為九期,│
│  │   │     │      │      │自第十期後應回│
│  │   │     │      │      │復依原借款利率│
│  │   │     │      │      │13.99%計收遲延│
│  │   │     │      │      │期間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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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