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80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盧全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盧全源於108年12月11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
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
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
、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8,969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
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三
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滯利息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1)利息計算: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272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
0年9月14日起,以本金新臺幣48,969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百分之一十三點九九
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
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人自110年9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
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
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
,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以維債權。
證物名稱及件數: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交易紀
錄一覽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3080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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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盧全源 │自民國110年9│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48969 │ │月14日起 │ │十五計算延遲利│
│ │元 │ │ │ │息,最高連續收│
│ │ │ │ │ │取期數為九期,│
│ │ │ │ │ │自第十期後應回│
│ │ │ │ │ │復依原借款利率│
│ │ │ │ │ │13.99%計收遲延│
│ │ │ │ │ │期間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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