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0728號
PCDV,110,司促,30728,2021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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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7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徐瑞甫 


債 務 人 辜馨玉 


債 務 人 辜金池 


債 務 人 辜耀陞 


 
一、債務人辜耀陞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江姮燕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
  人辜馨玉辜金池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柒
  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辜馨玉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辜金
  池及案外人江姮燕(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59,400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
  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江姮燕已於108年7月6日辭世,債務人辜馨
  玉(兼借款人)、辜金池(兼連保人)、辜耀陞為其法定繼承人
  ,且未辦理拋棄繼承,故辜耀陞應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
  條之規定,於繼承案外人江姮燕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
  (三)詎債務人辜馨玉自110年5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326,792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
  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辜金池辜耀陞既為連帶保證人及
  法定繼承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3072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辜金池、辜│自民國110年4│至民國110年9│年息0.9%   │
│  │326792│耀陞、辜馨│月1日起   │月14日止  │       │
│  │元  │玉    ├──────┼──────┼───────┤
│  │   │     │自民國110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     │月15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辜金池、辜│自民國110年5│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26792│耀陞、辜馨│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玉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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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