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7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徐瑞甫
債 務 人 辜馨玉
債 務 人 辜金池
債 務 人 辜耀陞
一、債務人辜耀陞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江姮燕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
人辜馨玉、辜金池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柒
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辜馨玉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辜金
池及案外人江姮燕(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59,400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
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江姮燕已於108年7月6日辭世,債務人辜馨
玉(兼借款人)、辜金池(兼連保人)、辜耀陞為其法定繼承人
,且未辦理拋棄繼承,故辜耀陞應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
條之規定,於繼承案外人江姮燕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
(三)詎債務人辜馨玉自110年5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326,792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
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辜金池、辜耀陞既為連帶保證人及
法定繼承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3072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辜金池、辜│自民國110年4│至民國110年9│年息0.9% │
│ │326792│耀陞、辜馨│月1日起 │月14日止 │ │
│ │元 │玉 ├──────┼──────┼───────┤
│ │ │ │自民國110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 │月15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辜金池、辜│自民國110年5│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26792│耀陞、辜馨│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玉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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