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071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詠晴(原名:許蓉媖)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許詠晴(原 名:許蓉媖)戶籍址設於臺北市○○區○○街00○0 號,依 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 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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