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0662號
PCDV,110,司促,30662,2021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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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0662號
債 權 人 郭春吉 



債 務 人 張林梅蘭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原因事實所主張之原債權人余蘭英對債務人有如
  原因事實所稱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請求權新臺幣180 萬
  之釋明證據( 如余蘭英於主張之不當得利期間內為土地所有
  權人之地籍登記資料、債務人於主張之不當得利期間內有持
  續占有使用該土地之照片或影像等、該地於上開主張不當得
  利期間內歷年之當地租金行情資料之證據及據此所計算出不
  當得利金額之算式或算法、或該不當得利債權已經經法院裁
  判、和解或調解、或其他方式而已確定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
  利請求權金額之書面資料等)
 
  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
  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
  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
  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
  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
  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
  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
  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
  ,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另依前揭條文一百零四年
  六月十五日之修正理由為:「為免支付命令淪為製造假債權
  及詐騙集團犯罪工具,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為兼顧督促程
  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
  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
  人正當權益,避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爰增列第二項,強
  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不
  合於本條第二項規定者,法院得依本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
  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再依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規定:「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
  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
  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所謂因釋明而應提出法院能即
  時調查之證據,係指當事人於釋明其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
  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而言。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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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