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0511號
PCDV,110,司促,30511,2021100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51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張素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柒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
  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逾期
  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個
  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素女於民國104年3月27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
  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
  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
  三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個月
  為限。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673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
  ,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卡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