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51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張素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柒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
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逾期
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個
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素女於民國104年3月27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
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
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
三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個月
為限。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673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
,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卡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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