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0451號
PCDV,110,司促,30451,2021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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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45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務 人 吳敬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捌佰壹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陸仟玖佰肆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陸仟壹佰壹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壹佰肆拾叁
  元,及其中叁萬零壹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
  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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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