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28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張云綺(原名:趙賀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伍佰伍拾壹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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