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8616號
PCDV,110,司促,28616,2021101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616號
債 權 人 冠綸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冠宇 
債 務 人 遠雄米蘭公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堅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叁佰柒拾柒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冠綸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