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59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非訟代理人 謝順明
債 務 人 SPOSA HYCHI LTD
債 務 人 新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黃文仁
債 務 人 新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毓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貳佰捌拾貳萬肆仟零肆拾陸
元壹角玖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七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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