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7830號
PCDV,110,司促,27830,2021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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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83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鄧介榮 
債 務 人 王武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零壹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一點六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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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