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530號
債 權 人 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淯丰
債 權 人 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淯丰
債 務 人 上河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志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
同)肆拾壹萬陸仟零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給
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柒萬捌仟叁佰零叁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該債權人分別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
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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