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310號
PCDV,110,勞補,310,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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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10號
原   告 謝文棟 

      柯經魁 

      楊文睿 
      黃福安 
      陳宗佑 



一、上列原告等人與奧亞米企業社盧明志亞思奇企業社即林
  麗娟、林智華等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
  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三千元;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
  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此於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第77之
  14條第1 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 條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謝文棟等5 人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附表
  「請求項目」欄所示;經核資遣費、預告工資、薪資、提撥
  勞退金、特休未休工資部分,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
  資遣費、工資、退休金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另
  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000 元,故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
  準此,原告等5 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
  之第一審裁判費。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謝文棟
  等5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分別補繳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採四捨五入)
 ┌───┬───┬──────────┬────────┬────┬─────────┬────────┐
 │   │   │          │        │    │         │        │
 │   │   │          │        │ 財產權 │資遣費、預告工資、│  應徵裁判費  │
 │ 編號 │ 姓名 │   請求項目    │ 訴訟標的價額 │ 應徵 │薪資、提撥勞退金、│(合併非自願性離│
 │   │   │          │        │ 裁判費 │特休未休工資等應暫│ 職證書3000元)│
 │   │   │          │        │    │免徵收三分之二之金│        │
 │   │   │          │        │    │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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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資遣費52,482元   │        │    │  1,987元    │        │
 │   │   │預告工資27,000元  │        │    │ ( 279,102 元,  │5,643 元    │
 │ 1  │謝文棟│薪資121,500 元   │  424,902元  │4,630元 │應徵裁判費2,980 元│(計算式:4,630 │
 │   │   │失業給付145,800 元 │        │    │ 2,980 ×2/3 = │ -1,987+3,000 │
 │   │   │提撥勞退金78,120元 │        │    │應暫免徵收1,987元)│ =5,643 )   │
 │   │   │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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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資遣費39,389元   │        │    │  1,767元    │5,423 元    │
 │   │   │預告工資26,667元  │        │    │ ( 243,800 元,  │(計算式:4,190 │
 │ 2  │柯經魁│薪資120,000元    │  387,800元  │4,190元 │應徵裁判費2,650 元│ -1,767+3,000 │
 │   │   │失業給付144,000元  │        │    │ 2,650 ×2/3 = │ =5,423 )   │
 │   │   │提撥勞退金57,744元 │        │    │應暫免徵收1,767元)│        │
 │   │   │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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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資遣費32,244元   │        │    │  1,620元    │        │
 │   │   │預告工資25,667元  │        │    │ ( 223,937 元,  │5,350 元    │
 │ 3  │楊文睿│薪資115,500元    │  362,537元  │3,970元 │應徵裁判費2,430 元│(計算式:3,970 │
 │   │   │失業給付138,600元  │        │    │ 2,430 ×2/3 = │ -1,620+3,000 │
 │   │   │提撥勞退金50,526元 │        │    │應暫免徵收1,620元)│ =5,350 )   │
 │   │   │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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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資遣費10,381元   │        │    │         │        │
 │   │   │預告工資12,333元  │        │    │  1,327元    │5,203 元    │
 │ 4  │黃福安│薪資111,000元    │        │    │ ( 188,854 元,  │(計算式:3,530 │
 │   │   │失業給付133,200元  │  322,054元  │3,530元 │應徵裁判費1,990 元│ -1,327+3,000 │
 │   │   │提撥勞退金51,540元 │        │    │ 1,990 ×2/3 = │ =5,203 )   │
 │   │   │特休未休工資3,600元 │        │    │應暫免徵收1,327元)│        │
 │   │   │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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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資遣費10,329元   │        │    │         │        │
 │   │   │預告工資12,333元  │        │    │  1,473元    │5,277 元    │
 │ 5  │陳宗佑│薪資112,500元    │        │    │ ( 209,306 元,  │(計算式:3,750 │
 │   │   │失業給付133,200元  │  342,506元  │3,750元 │應徵裁判費2,210 元│ -1,473+3,000 │
 │   │   │提撥勞退金70,494元 │        │    │ 2,210 ×2/3 = │ =5,277 )   │
 │   │   │特休未休工資3,650元 │        │    │應暫免徵收1,473元)│        │
 │   │   │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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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