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莊翌志
輔 佐 人 王昱勝
相 對 人 皇喜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按勞動事
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
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有關勞
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
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
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
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
,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查聲請人請求調解之標的金額為
274,980 元(計算式:積欠薪資21,273元+工資補償136,758 元
+資遣費51,284元+預告工資30,391元+特休未休工資19,884元
+勞退金15,390元=274,980 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徵收
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 元;另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
核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依前揭規定,則免徵聲請費。茲
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日5 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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