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芃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法柏國際香氛實業有限公司因110
年度勞簡字第8號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遺費涉訟,勞工或工會
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壹拾柒
萬捌仟陸佰捌拾肆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捌佰貳拾元,惟
因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關於駁回其工資請求部分提起上
訴,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2/3後,應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玖佰肆拾元(計算式:2,820元×1/3=94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等之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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