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10年度,117號
PCDV,110,勞小,117,20211029,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梁崇民 
被 上訴人 江漢聲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勞小字第11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