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59號
上 訴 人 李陳昭子
李碧敏
李碧娟
李璧鳳
李宥宏
被 上訴人 李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769,4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364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愷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