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461號
PCDV,109,訴,3461,2021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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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61號
聲 請 人 義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龍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洪崑智
原   告 陳振龍
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
被   告 勝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 
被   告 林月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瑞元律師
      官昱丞律師
      田振慶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揚律師
被   告 林銘裕
      陳麗娜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麗倩
被   告 林昶燁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黃任佑
被   告 曾永宗
      張振山
      張郁嘉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秀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義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被告洪崑智承當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洪崑智已將其所有新北市○○ 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864 分之12於本件分 割共有物訴訟繫屬後移轉登記予聲請人義翰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2 項規定聲請承當訴訟等語 。
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 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 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被告洪崑智已將其所有新北市○○區○○段 00○0000地號所有權應有部分各864 分之12皆移轉登記予聲 請人義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本院訴字卷第229 至239 頁)。本件當事人中僅原告及被告 洪崑智同意由聲請人義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其餘 當事人經本院發函詢問後均未表示同意與否。是聲請人聲請 裁定准由聲請人義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依上開規 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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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義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