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智字第3號
上 訴 人 戴紅妹
被 上訴人 張文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專利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尚
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09 年度補字第1976
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3萬5600元確定,上訴人即原告
受全部敗訴判決,且全部上訴,故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亦核定為
1573萬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5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
餘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