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73號
PCDV,109,建,73,2021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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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73號
上 訴 人 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和業 
被上訴人  交通部鐵道局

法定代理人 伍勝園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建字第73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2 萬6,6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5,1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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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