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07號
上 訴 人 鄭佳音
送達代收人 王秉信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輝種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
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42,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39,3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