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40號原 告 成佩琲 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律師 蔡宗釗律師被 告 常瀚文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律師複 代理人 林于渟律師 楊大維律師 郭雅筑 陳詩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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