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0年度,495號
PCDM,110,金訴,495,2021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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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4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信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
度偵續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0 年度金訴字第495 號周信得詐欺等案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 年度審訴字第1785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 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 ,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 審判之,同法第6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亦有明定。二、查本案被告周信得因另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28237 、28331 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 年度審訴字第1785號),且 迄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 份在卷可稽。核該案與本案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 件,被告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受理該案後,請求將本案移送 該院合併審理,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28日接獲該院承審法 官洽詢(承審股別:少股)是否同意將本案移送由該院合併 審理,本院審酌該案與本案確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 合併審理對被告及訴訟進行均屬有利,遂同意合併審理等情 ,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為憑,爰依上開規定,將本案移 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 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峻
 
法 官 沈 易

法 官 施吟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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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