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3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杜佳興
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6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佳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之1 第2 項第1 、2 款事項。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佳興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10 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之1 第3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惠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