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0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張沁涓
受 刑 人 蕭鎮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聲
請沒入保證金(110 年度執字第1259號、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22
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沁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沁涓(下稱具保人)因受刑人甲○ ○(下稱受刑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元,出具 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 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 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 指定保證金2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後予以釋放,嗣受刑人 經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侵上訴字第47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 8 月,受刑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9 年12月30日以10 9 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前述判決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而受刑人於前述判決 確定後,由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均未獲,且通知具保人亦 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有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221 號 卷內之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可稽, 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依據前述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 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