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3620號
PCDM,110,簡,3620,2021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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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36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綺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速偵字第10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綺彥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累犯部分補充「被告 前已有相同之竊盜案件前科,並經執行完畢,符合累犯者有 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又依本案情節 ,被告亦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悖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 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 除有如事實欄所載竊盜案件前科紀錄(構成累犯部分,不予 重複作為量刑之評價事由)外,又於民國108至110年間因多 件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先後判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尚不知悔改,猶為本案竊盜犯 行,所為顯不足取,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供稱因為沒 有錢買東西祭拜父母而焦慮,臨時起意)、手段,智識程度 為二、三專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 況為勉持、退休,偵查中供稱有在看精神科(惟卷內並無其 他證據佐證),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及告訴人對本案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所載)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 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查被告就本案竊盜犯行之 犯罪所得,業已扣案發還告訴人,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 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單各1紙(見偵查卷第14、1 9頁)在卷可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毋庸諭知沒 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1078號
被 告 張綺彥 女 6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
1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綺彥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易 字第29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10年5月5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於110年8月31日9時19分許,至新北市○○區○○街00號 「全聯新埔門市」,徒手竊取放置在貨架上、由組長蔡雅雲 所管領之豬梅花炒肉絲2盒、椒麻滷牛筋1盒、法式二次方乳 酪蛋糕3個、寶泉檸檬蛋糕6個、莊記綠豆鑽冰棒2盒、玄米 油1罐(共計價值新臺幣【下同】1177元),得手後藏放隨 身包包,嗣張綺彥僅就飲料結帳後欲離去之際,為蔡雅雲所 攔阻,並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蔡雅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詢據被告張綺彥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蔡雅雲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 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9張、扣案物品照片7 張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被告上開 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被告其 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 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 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檢 察 官 陳 建 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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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