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36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秉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
偵字第153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秉閎竊盜,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 6 至7 行「丟棄路邊」部分補充更正為「丟棄於道路中間, 並遭往來車輛碾壓無法使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之前科素行(有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而 為本案竊盜犯行,兼衡被告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及被告之智 識程度為國中畢業、自陳無業、家境勉持等生活狀況(參偵 卷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犯後坦承犯行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為其犯罪所得,未實際合法 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 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王聖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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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品 名 │ 數量 │價值(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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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pierre cardin 拖鞋│1雙 │99元 │
├───┼─────────┼───┼───────┤
│ 二 │指甲剪 │2個 │70元 │
├───┼─────────┼───┼───────┤
│ 三 │漱口杯 │1個 │35元 │
├───┼─────────┼───┼───────┤
│ 四 │密封杯 │1個 │20元 │
├───┼─────────┼───┼───────┤
│ 五 │購物袋 │1個 │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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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5314號
被 告 陳秉閎 男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金湖鎮新頭5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1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秉閎於民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9 時 40 分許,在新北 市○○區○○路 0 段 0 號家家買超商內,欲購買如附表所 示之商品,共計價值新臺幣(下同) 225 元,其持如附表所 示之商品至櫃臺結帳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乘店員 王秋貴不注意之際,尚未付款即徒手竊取櫃臺上之上開商品 ,得手後隨即離開現場,經王秋貴追出,仍迅即離去,將上 開商品丟棄路邊。嗣上開商店店員王秋貴報警處理,並調閱 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王秋貴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秉閎經傳喚未到庭,其於警詢中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 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王秋貴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 符,復有現場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 4 張、贓物相同款式照 片 2 張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之竊盜罪嫌。又至 被告所竊得之上開物品,為其犯罪所得,未能發還告訴人, 請依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前段、第 3 項規定宣告沒 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檢 察 官 王 聖 涵
附表:
┌───┬───────────────┬────┬──────┐
│編號 │ 品 名 │ 數量 │ 價值 │
├───┼───────────────┼────┼──────┤
│ 一 │pierre cardin 拖鞋 │1雙 │9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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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指甲剪 │2個 │70元 │
├───┼───────────────┼────┼──────┤
│ 三 │漱口杯 │1個 │35元 │
├───┼───────────────┼────┼──────┤
│ 四 │密封杯 │1個 │20元 │
├───┼───────────────┼────┼──────┤
│ 五 │購物袋 │1個 │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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