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35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春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偵
字第9334號、第142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春祥犯竊盜罪,共肆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啤酒籃捌個、啤酒空瓶伍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犯多次竊盜案件之前 科素行,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而為本案竊盜犯 行,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自陳從事廣告業、家 境勉持等生活狀況(參偵卷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基本資料 欄)、所竊取財物之價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及定應執行刑及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被告所竊取之啤酒籃共8 個及啤酒空瓶5 個,均未據扣案, 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及被害人,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 前段、第51條第6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黃育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9334號
110年度偵字第14209號
被 告 洪春祥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
○0號5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
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被告洪春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 表所示之時、地,趁無人注意,徒手竊取附表所示之人放置 於各該地點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得手後將之變賣。嗣附表所 示之人發覺遭竊,報警調閱監視錄影檔案,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汪佳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春祥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 諱,核與被害人陳萃吟於警詢中之指述、告訴人汪佳鳳於警 詢中之指訴相符,復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 10 張附卷 可佐,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嫌。被告所 為 4 次竊盜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至其如附表所示竊盜犯罪所得未實際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 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黃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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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 時間 │ 地點 │ 竊取物品 │失竊財物價值│
│ │告訴人│ │ │ │(新臺幣)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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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告訴人│109 年 7 月 │新北市新莊區民│啤酒籃3個 │210元 │
│ │汪佳鳳│4 日 2 時 50│安西路 366 號 │ │ │
│ │ │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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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告訴人│109 年 7 月 │新北市新莊區民│啤酒籃1個 │70元 │
│ │汪佳鳳│11 日某時 │安西路 366 號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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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告訴人│109 年 8 月 │新北市新莊區民│啤酒籃 1 │80元 │
│ │汪佳鳳│11 日 3 時 │安西路 366 號 │個空瓶 5 │ │
│ │ │23 分許 │ │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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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被害人│109 年 11 月│新北市新莊區中│啤酒籃3個 │210元 │
│ │陳萃吟│22 日 4 時 │華路 1 段 138 │ │ │
│ │ │17 分許 │之 2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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