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3117號
PCDM,110,簡,3117,202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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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3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閻煌耀




選任辯護人 周佳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66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閻煌耀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捌柒公克)及外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8至9行所載「因其形 跡可疑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補充更正 為「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於員警尚未發覺前,主動將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交予警方查扣」;證據並所犯法條 欄第1行所載「被告閻煌耀坦承不諱」補充更正為「被告閻 煌耀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時均坦承不諱」外,其餘均引 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於民國110年3月19日23時許起至同年月20 日0時1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持有第二級毒品,係於同一持有 行為繼續進行中違反前揭規定,應屬犯罪行為之繼續,僅論 以一罪。
㈡又被告為警盤查時,未待盤查之員警搜索,即主動自其右方 褲子口袋內取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交付員警扣押 ,此經被告之警詢筆錄記載明確,且有搜索、扣押筆錄及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7頁背面、第10至11 、14頁),則被告係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人發覺其犯罪前即 自首並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 毒政策,未經許可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 犯罪之動機、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時間長短,及其素行 (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



程度、經濟狀況為勉持、目前無業(見本院卷第55頁)、犯 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887公克),此有扣押 物品目錄表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 2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4、 52頁),堪認為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銷燬。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包覆毒品留有 毒品殘渣,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爰併予 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不再為沒收銷 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洪三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6642號
被 告 閻煌耀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閻煌耀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



民國110年3月19日23時許,在新北市新店區溪園路邊某夾娃 娃機店,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發」之成年男子 ,以新臺幣2,000元之價格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淨重:0.891公克、驗餘量:0.887公克)而持有之。嗣於 110年3月20日0時10分許,在新北市中和區、往中和方向之 秀朗橋上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因其形跡 可疑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閻煌耀坦承不諱,並有自願受搜索 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 定分析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 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洪三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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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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