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814號
PCDM,110,易,814,202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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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8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安妮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2163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10年度簡字第2955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鍾安妮於民國110年2月19 日15時,在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3樓住處,以網 路設備連線至FACEBOOK,使用帳號「ANN CHUNG」在告訴人 林昶廷管理之「MAJORLIN LEATHER HATS」之公開社團內, 以「社會敗類、詐騙份子」,辱罵告訴人,使告訴人於社會 上之地位遭到貶損。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 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 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 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 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 ,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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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