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撤緩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振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0 年
度執聲字第1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振耀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百零九年度簡字第一一三六號刑事簡易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振耀因犯偽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09 年度簡字第1136號(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638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 月,緩刑4 年,並應依臺北地院民事調解庭109 年司刑移調 字第108 號調解筆錄所載內容向侯錦雲支付新臺幣(下同) 300 萬元,給付方式為自民國109 年8 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 10日前給付8 萬5,000 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履 行視為全部到期,本案於109 年12月22日確定在案。嗣經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以110 年執緩字第70 號案件辦理,受刑人本就應依判決履行給付,無庸待任何通 知,詎受刑人竟置之不理,自109 年8 月起至侯錦雲具狀日 止,已過9 個月,侯錦雲表示受刑人一期都未償還,受刑人 顯未依判決及調解筆錄內容履行應負擔之條例情節重大。核 其行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之規定,情節重大,足 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已 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所定得撤銷先前緩刑宣告 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先前之緩刑 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 ,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刑人顯 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 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又緩刑之宣 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 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偽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 年度簡字第
113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4 年,緩刑期內並應履行下 列事項:林振耀願給付侯錦雲300 萬元,自109 年8 月10日 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8 萬5,000 元,至全部清償止,如 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而該判決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後 ,經同法院以109 年度簡上字第149 號判決駁回上訴,於10 9 年12月22日確定,緩刑期間自109 年12月22日至113 年12 月21日等情,有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查。嗣臺北地檢署以110 年度執緩字第70號執行該判 決,通知受刑人應依上開判決履行給付,然受刑人迄至110 年7 月15日均未給付任何款項予候錦雲等情,有候錦雲110 年4 月30日之聲請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是受 刑人確有違反上開判決所定應履行負擔之事實,已可認定。 ㈡本院審酌上開判決宣告緩刑所定之負擔條件係依受刑人與被 害人侯錦雲調解時所為,而受刑人於該案判決前,既於109 年4 月24日親自出席調解,與侯錦雲達成調解,有臺北地院 109 年度司刑移調字第108 號調解筆錄在卷可稽,可見受刑 人就該等調解條件,均係在其評估其自身經濟狀況及還款能 力,認其得履行該等條件之情形下同意為之,且觀諸受刑人 提起上訴並未對調解條件有所爭執,甚至願意提出更佳之和 解方案,益徵受刑人就該判決所為緩刑宣告所定之負擔條件 均未有異議。而卷內查無受刑人有另案在監、在押或類此等 不可歸責於其致無法履行之事由,堪認受刑人對於上開案件 判決宣告緩刑所定之負擔條件,並無不能履行之情。又經本 院合法傳喚受刑人到庭說明履行情形,亦未見受刑人到庭或 以書面表示意見,有本院110 年8 月19日訊問筆錄及報到單 在卷可參,顯見其不欲且逃避履行上開宣告緩刑之負擔條件 。綜上等情,併衡酌受刑人就上開判決宣告緩刑所定之負擔 條件,完全未履行,並無完成上開緩刑所定負擔條件之誠意 ,顯然漠視刑事確定判決之效力,難認有真摯悛悔之意,違 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且難期受刑 人會繼續履行負擔,原所宣告之緩刑即已失其意義,堪認原 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核與 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 請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榆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