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0年度,743號
PCDM,110,審附民,743,2021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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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743號
原   告 林柏彤



訴訟代理人 高秀枝律師
被   告 張宏寬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審易字第733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及證據: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 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0年9月2日辯論終結,原 告於同年9月9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 ,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 所依據,一併駁回。
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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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