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0年度,1004號
PCDM,110,審訴,1004,202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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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訴字第10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墜宜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緝字第18
23號、第18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墜宜軒犯如本判決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本判決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壹、查被告墜宜軒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全部有罪 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檢察官之意 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之規定,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貳、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 、補充外,餘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一、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編號3 證據名稱欄所載之「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帳號」,應更正為「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帳號」。二、附表一編號5 匯款時間欄所載之「109 年10月27日17時2 分 」,應更正為「109 年10月27日17時22分」;編號7 受款帳 戶欄所載之「000-0000000000000000」,則應更正為「000- 0000000000000000」。
三、補充「被告墜宜軒於110 年9 月30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 之自白(參本院卷附當日各該筆錄)」為證據。叁、審酌被告於案發時正當壯年,未見有何智識低下或肢體缺損 之情狀,竟不思付出自身勞力或技藝,循合法途徑獲取生活 所需財物,反而參加本件詐欺集團,共同對如附件附表一所 示之告訴人、被害人(以下合稱本件告訴人、被害人)施用 詐術並騙取金錢,造成本件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受有損害 ,所為均有不該,惟念其已與告訴人林建諭王鳳蘭於本院 成立調解(其餘告訴人、被害人經通知未到場),約定分期 賠償所受損失,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1 份附卷可參,堪認 其尚有悔悟之心及積極填補損害之具體作為,兼衡被告在本



件各該犯行中所扮演之角色及參與犯罪之程度(係依指示出 面提領款項之人),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勉可,但迄今 未能與剩餘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以致未能對其 等提出賠償並獲取諒解,暨被告之素行、教育程度、職業、 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以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以資處罰。
肆、查被告擔任本件詐欺集團提領贓款之角色即「車手」,其雖 有依指示提領如本件告訴人、被害人受騙之款項等行為,然 尚無確切事證顯示其為本件各該犯行之主導者,衡情應無藉 此取得全部或大部分詐騙款項之可能,且據卷證內容所顯示 本件詐欺集團分工之實況,被告從事前述「車手」行為,實 際取得之報酬係按每日新臺幣(下同)2 至3 千元計算,依 「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僅可認定其每日獲取2 千 元報酬,復依附件附表二所示之提領時間,被告累計提領贓 款達4 日之多,堪認其取得報酬共8 千元,當屬其犯罪所得 ,基於任何人不能保有犯罪所得之立法原則,自應於主文第 2 項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伍、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之2 及第454 條所製作之簡 化判決,依法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 ,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 之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附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宏緯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陳炎辰到庭執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李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慈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犯 罪 事 實 │宣 告 刑│
├──┼─────────┼───────────┤
│ 一 │即附件附表一編號1 │墜宜軒共同犯三人以上共│
│ │所載之詐欺犯行。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刑壹年。 │
├──┼─────────┼───────────┤
│ 二 │即附件附表一編號2 │墜宜軒共同犯三人以上共│
│ │所載之詐欺犯行。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刑壹年肆月。 │
├──┼─────────┼───────────┤
│ 三 │即附件附表一編號3 │墜宜軒共同犯三人以上共│
│ │所載之詐欺犯行。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刑壹年貳月。 │
├──┼─────────┼───────────┤
│ 四 │即附件附表一編號4 │墜宜軒共同犯三人以上共│
│ │所載之詐欺犯行。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刑壹年貳月。 │
├──┼─────────┼───────────┤
│ 五 │即附件附表一編號5 │墜宜軒共同犯三人以上共│
│ │所載之詐欺犯行。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刑壹年肆月。 │
├──┼─────────┼───────────┤
│ 六 │即附件附表一編號6 │墜宜軒共同犯三人以上共│
│ │所載之詐欺犯行。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刑壹年貳月。 │
├──┼─────────┼───────────┤
│ 七 │即附件附表一編號7 │墜宜軒共同犯三人以上共│
│ │所載之詐欺犯行。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刑壹年貳月。 │
└──┴─────────┴───────────┘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緝字第1823號
110年度偵緝字第1824號
被 告 墜宜軒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號3樓
居桃園市○○區○○街00○0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墜宜軒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於民國109 年10月底 起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之犯意聯絡,擔任集團中提領被害人遭詐騙款項之車手工 作,約定報酬為每日新臺幣(下同)2 千元至3 千元,負責 提領被害人遭詐騙款項。先由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去電附表一 所示之人,以附表一所載內容訛詐,各致附表一所示之人陷 於錯誤,匯款附表一所示金額後,墜宜軒於附表二所示時間 、地點,提領被害人遭詐騙款項後交予集團其他成員。二、案經林建諭王鳳蘭許莉凰張維倫梁彥富陳佩汝訴 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及海山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 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墜宜軒警詢及偵查中│被告受他人指示,至新北市│
│ │之陳述 │不同地點提款機提領款項再│
│ │ │交予他人之事實。 │
├──┼───────────┼────────────┤
│ 2 │告訴人林建諭王鳳蘭、│左列之人受騙經過及匯款之│
│ │許莉凰張維倫梁彥富│時間、帳號等事實。 │
│ │陳佩汝及被害人賴彥宇等│ │
│ │警詢之陳述 │ │
├──┼───────────┼────────────┤
│ 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被害人賴彥宇匯出款項之事│
│ │00000000000000帳號交易│實。 │
│ │明細(本署110 年度偵字│ │
│ │第17748 號卷參照) │ │
├──┼───────────┼────────────┤




│ 4 │中華郵政帳戶 │如附表依所示之人各匯款如│
│ │00000000000000 帳號、 │附表一所示之款項至左列帳│
│ │00000000000000 帳號、 │戶等事實。 │
│ │00000000000000 帳號、 │ │
│ │00000000000000 帳號、 │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 │ │
│ │00000000000 交易明細各│ │
│ │1 份(本署110 年度偵字│ │
│ │第4403號卷參照) │ │
├──┼───────────┼────────────┤
│ 5 │監視器翻拍照片28張 │被告於附表二之時間、地點│
│ │ │提領款項等事實。 │
└──┴───────────┴────────────┘
二、核被告墜宜軒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 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 ,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就提領 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騙所匯款項之犯行,係侵害 不同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又 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 第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檢 察 官 許宏緯
附表一
┌──┬──┬───┬───┬─────┬──────┬─────┐
│編號│被害│詐欺手│匯款時│交易方式/ │ 受款帳戶 │匯款金額(│
│ │ 人 │ 法 │ 間 │匯款帳戶 │ │不含手續費│
│ │ │ │ │ │ │) │
├──┼──┼───┼───┼─────┼──────┼─────┤
│ 1 │林建│解除分│109 年│ATM 轉帳 │中華郵政帳戶│6,212元 │
│ │ 諭 │期付款│10月21│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日17時│742370 │839417 │ │
│ │ │ │33分 │ │ │ │
├──┼──┼───┼───┼─────┼──────┼─────┤
│ 2 │王鳳│解除分│109 年│網路轉帳 │中華郵政帳戶│9 萬9,989 │
│ │ 蘭 │期付款│10月21│000-000000│000-00000000│元 │
│ │ │ │日21時│0000000 │683089 │ │




│ │ │ │31分 │ │ │ │
│ │ │ ├───┼─────┼──────┼─────┤
│ │ │ │109 年│跨行存款 │中華郵政帳戶│2 萬9,985 │
│ │ │ │10月21│000-000000│000-00000000│元 │
│ │ │ │日21時│0000000 │683089 │ │
│ │ │ │51分 │ │ │ │
│ │ │ ├───┼─────┼──────┼─────┤
│ │ │ │109 年│跨行存款 │中華郵政帳戶│9 萬9,989 │
│ │ │ │10月22│000-000000│000-00000000│元 │
│ │ │ │日00時│0000000 │683089 │ │
│ │ │ │09分 │ │ │ │
│ │ │ ├───┼─────┼──────┼─────┤
│ │ │ │109 年│網路轉帳 │中華郵政帳戶│9 萬9,989 │
│ │ │ │10月22│000-000000│000-00000000│元 │
│ │ │ │日00時│0000000 │839471 │ │
│ │ │ │30分 │ │ │ │
│ │ │ ├───┼─────┼──────┼─────┤
│ │ │ │109 年│ATM 轉帳 │中華郵政帳戶│2 萬9,989 │
│ │ │ │10月22│000-000000│000-00000000│元 │
│ │ │ │日00時│0000000 │683089 │ │
│ │ │ │42分 │ │ │ │
│ │ │ ├───┼─────┼──────┼─────┤
│ │ │ │109 年│網路轉帳 │中華郵政帳戶│2 萬9,985 │
│ │ │ │10月22│000-000000│000-00000000│元 │
│ │ │ │日00時│0000000 │839471 │ │
│ │ │ │47分 │ │ │ │
│ │ │ ├───┼─────┼──────┼─────┤
│ │ │ │109 年│跨行存款 │中華郵政帳戶│1 萬9,985 │
│ │ │ │10月22│000-000000│000-00000000│元 │
│ │ │ │日00時│0000000 │683089 │ │
│ │ │ │53分 │ │ │ │
├──┼──┼───┼───┼─────┼──────┼─────┤
│ 3 │許莉│解除分│109 年│ATM 轉帳 │兆豐銀行帳戶│2 萬4,985 │
│ │ 凰 │期付款│10月24│000-000000│000-00000000│元 │
│ │ │ │日18時│00000000 │828 │ │
│ │ │ │08分 │ │ │ │
├──┼──┼───┼───┼─────┼──────┼─────┤
│ 4 │張維│解除分│109 年│網路轉帳 │兆豐銀行帳戶│2 萬5,123 │
│ │ 倫 │期付款│10月24│000-000000│000-00000000│元 │
│ │ │ │日18時│735776 │828 │ │




│ │ │ │36分 │ │ │ │
├──┼──┼───┼───┼─────┼──────┼─────┤
│ 5 │梁彥│解除分│109 年│網路轉帳 │中華郵政帳戶│4 萬9,123 │
│ │ 富 │期付款│10月27│000-000000│000-00000000│元 │
│ │ │ │日17時│125780 │300124 │ │
│ │ │ │2 分 │ │ │ │
│ │ │ ├───┼─────┼──────┼─────┤
│ │ │ │109 年│網路轉帳 │中華郵政帳戶│4 萬9,901 │
│ │ │ │10月27│000-000000│000-00000000│元 │
│ │ │ │日18時│125780 │300124 │ │
│ │ │ │01分 │ │ │ │
│ │ │ ├───┼─────┼──────┼─────┤
│ │ │ │109 年│ATM 轉帳 │中華郵政帳戶│1 萬9,985 │
│ │ │ │10月27│000-000000│000-00000000│元 │
│ │ │ │日18時│00000000 │300124 │ │
│ │ │ │25分 │ │ │ │
│ │ │ ├───┼─────┼──────┼─────┤
│ │ │ │109 年│ATM 轉帳 │中華郵政帳戶│2 萬9,985 │
│ │ │ │10月27│000-000000│000-00000000│元 │
│ │ │ │日18時│00000000 │595106 │ │
│ │ │ │41分 │ │ │ │
│ │ │ ├───┼─────┼──────┼─────┤
│ │ │ │109 年│ATM 轉帳 │中華郵政帳戶│2 萬9,123 │
│ │ │ │10月27│000-000000│000-00000000│元 │
│ │ │ │日18時│125780 │595106 │ │
│ │ │ │46分 │ │ │ │
│ │ │ ├───┼─────┼──────┼─────┤
│ │ │ │109 年│ATM 轉帳 │中華郵政帳戶│2 萬9,985 │
│ │ │ │10月27│000-000000│000-00000000│元 │
│ │ │ │日19時│90550 │595106 │ │
│ │ │ │19分 │ │ │ │
│ │ │ ├───┼─────┼──────┼─────┤
│ │ │ │109 年│網路轉帳 │中華郵政帳戶│9 萬9,985 │
│ │ │ │10月28│000-000000│000-00000000│元 │
│ │ │ │日00時│343452 │300124 │ │
│ │ │ │12分 │ │ │ │
│ │ │ ├───┼─────┼──────┼─────┤
│ │ │ │109 年│網路轉帳 │中華郵政帳戶│4 萬9,123 │
│ │ │ │10月28│000-000000│000-00000000│元 │
│ │ │ │日00時│343452 │300124 │ │




│ │ │ │15分 │ │ │ │
│ │ │ ├───┼─────┼──────┼─────┤
│ │ │ │109 年│網路轉帳 │中華郵政帳戶│3 萬123 元│
│ │ │ │10月28│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日00時│343452 │595106 │ │
│ │ │ │17分 │ │ │ │
├──┼──┼───┼───┼─────┼──────┼─────┤
│ 6 │陳佩│解除分│109 年│網路轉帳 │中華郵政帳戶│5 萬9,985 │
│ │ 汝 │期付款│10月27│000-000000│000-00000000│元 │
│ │ │ │日19時│058228 │595106 │ │
│ │ │ │04分 │ │ │ │
├──┼──┼───┼───┼─────┼──────┼─────┤
│ 7 │賴彥│解除分│109 年│網路轉帳 │網路轉帳 │7 萬2,123 │
│ │ 宇 │期付款│11月17│000-000000│000-00000000│元 │
│ │ │ │日20時│724130 │00000000 │ │
│ │ │ │1 分 │ │ │ │
└──┴──┴───┴───┴─────┴──────┴─────┘
附表二
┌──┬───────┬────┬───────┬───────┐
│編號│使用之金融帳戶│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台│
│ │提款卡 │ │ │幣,均不含跨行│
│ │ │ │ │提款手續費) │
├──┼───────┼────┼───────┼───────┤
│ 1 │中華郵政帳戶 │109 年10│新北市新莊區幸│100 元 │
│ │000-0000000000│月22日00│福路719 號板信│ │
│ │947 │時06分許│銀行 │ │
├──┼───────┼────┼───────┼───────┤
│ 2 │上開中華郵政帳│109 年10│新北市新莊區幸│6 萬元 │
│ │戶 │月22日00│福路723 號郵局│ │
│ │ │時34分許│ │ │
├──┼───────┼────┼───────┼───────┤
│ 3 │上開中華郵政帳│109 年10│同上 │4 萬元 │
│ │戶 │月22日00│ │ │
│ │ │時35分許│ │ │
├──┼───────┼────┼───────┼───────┤
│ 4 │上開中華郵政帳│109 年10│同上 │3 萬元 │
│ │戶 │月22日00│ │ │
│ │ │時54分許│ │ │
├──┼───────┼────┼───────┼───────┤
│ 5 │中華郵政帳戶 │109 年10│新北市新莊區幸│100 元 │




│ │000-0000000000│月22日00│福路719 號板信│ │
│ │3089 │時07分許│銀行 │ │
├──┼───────┼────┼───────┼───────┤
│ 6 │上開中華郵政帳│109 年10│新北市新莊區幸│6 萬元 │
│ │戶 │月22日00│福路723 號郵局│ │
│ │ │時13分許│ │ │
├──┼───────┼────┼───────┼───────┤
│ 7 │上開中華郵政帳│109 年10│同上 │4 萬元 │
│ │戶 │月22日00│ │ │
│ │ │時14分許│ │ │
├──┼───────┼────┼───────┼───────┤
│ 8 │上開中華郵政帳│109 年10│同上 │3 萬元 │
│ │戶 │月22日00│ │ │
│ │ │時47分許│ │ │
├──┼───────┼────┼───────┼───────┤
│ 9 │上開中華郵政帳│109 年10│同上 │1 萬9,900 元 │
│ │戶 │月22日01│ │ │
│ │ │時01分許│ │ │
├──┼───────┼────┼───────┼───────┤
│ 10 │兆豐銀行帳戶 │109 年10│新北市新莊區思│2 萬元 │
│ │000-0000000000│月24日18│源路339 號合庫│ │
│ │8 │時10分許│商銀 │ │
├──┼───────┼────┼───────┼───────┤
│ 11 │上開兆豐銀行帳│109 年10│同上 │2 萬元 │
│ │戶 │月24日18│ │ │
│ │ │時11分許│ │ │
├──┼───────┼────┼───────┼───────┤
│ 12 │上開兆豐銀行帳│109 年10│同上 │2 萬元 │
│ │戶 │月24日18│ │ │
│ │ │時12分許│ │ │
├──┼───────┼────┼───────┼───────┤
│ 13 │上開兆豐銀行帳│109 年10│新北市新莊區思│2 萬4,000 元 │
│ │戶 │月24日18│源路421 號兆豐│ │
│ │ │時15分許│銀行 │ │
├──┼───────┼────┼───────┼───────┤
│ 14 │上開兆豐銀行帳│109 年10│新北市新莊區思│2 萬元 │
│ │戶 │月24日18│源路339 號合庫│ │
│ │ │時43分許│商銀 │ │
├──┼───────┼────┼───────┼───────┤
│ 15 │上開兆豐銀行帳│109 年10│同上 │1 萬元 │




│ │戶 │月24日18│ │ │
│ │ │時45分許│ │ │
├──┼───────┼────┼───────┼───────┤
│ 16 │上開兆豐銀行帳│109 年10│同上 │6,000 元 │
│ │戶 │月24日18│ │ │
│ │ │時46分許│ │ │
├──┼───────┼────┼───────┼───────┤
│ 17 │中華郵政帳戶 │109 年10│新北市新莊區幸│2 萬元 │
│ │000-0000000000│月27日17│福東路149 號萊│ │
│ │0124 │時29分許│爾富超商 │ │
├──┼───────┼────┼───────┼───────┤
│ 18 │上開中華郵政帳│109 年10│同上 │2 萬元 │
│ │戶 │月27日17│ │ │
│ │ │時30分許│ │ │
├──┼───────┼────┼───────┼───────┤
│ 19 │上開中華郵政帳│109 年10│新北市新莊區思│9,000 元 │
│ │戶 │月27日17│源路331 號凱基│ │
│ │ │時31分許│銀行 │ │
├──┼───────┼────┼───────┼───────┤
│ 20 │上開中華郵政帳│109 年10│新北市新莊區思│2 萬元 │
│ │戶 │月27日17│源路339 號合庫│ │
│ │ │時44分許│商銀 │ │
├──┼───────┼────┼───────┼───────┤
│ 21 │上開中華郵政帳│109 年10│同上 │1 萬元 │
│ │戶 │月27日17│ │ │
│ │ │時45分許│ │ │
├──┼───────┼────┼───────┼───────┤
│ 22 │上開中華郵政帳│109 年10│新北市新莊區思│5 萬元 │
│ │戶 │月27日18│源路213 號郵局│ │
│ │ │時15分許│ │ │
├──┼───────┼────┼───────┼───────┤
│ 23 │上開中華郵政帳│109 年10│同上 │1 萬9,900 元 │
│ │戶 │月27日18│ │ │
│ │ │時59分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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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上開中華郵政帳│109 年10│新北市新莊區思│100 元 │
│ │戶 │月27日23│源路173 號元大│ │
│ │ │時57分許│銀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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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上開中華郵政帳│109 年10│新北市新莊區新│6 萬元 │




│ │戶 │月28日00│泰路333 號郵局│ │
│ │ │時16分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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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上開中華郵政帳│109 年10│同上 │6 萬元 │
│ │戶 │月28日00│ │ │
│ │ │時17分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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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上開中華郵政帳│109 年10│同上 │2 萬9,000 元 │
│ │戶 │月28日00│ │ │
│ │ │時19分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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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中華郵政帳戶 │109 年10│新北市新莊區思│3 萬元 │
│ │000-0000000000│月27日18│源路213 號郵局│ │
│ │5106 │時49分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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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上開中華郵政帳│109 年10│同上 │2 萬9,000 元 │
│ │戶 │月27日18│ │ │
│ │ │時50分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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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上開中華郵政帳│109 年10│同上 │6 萬元 │
│ │戶 │月27日19│ │ │
│ │ │時09分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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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上開中華郵政帳│109 年10│新北市新莊區頭│2 萬元 │
│ │戶 │月27日19│興街186 號統一│ │
│ │ │時21分許│超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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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上開中華郵政帳│109 年10│同上 │1 萬元 │
│ │戶 │月27日19│ │ │
│ │ │時22分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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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上開中華郵政帳│109 年10│新北市新莊區思│100 元 │
│ │戶 │月27日23│源路173 號元大│ │
│ │ │時56分許│銀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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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上開中華郵政帳│109 年10│新北市新莊區新│3 萬元 │
│ │戶 │月28日00│泰路333 號郵局│ │
│ │ │時21分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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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