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0年度,1175號
PCDM,110,審易,1175,2021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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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11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宗仁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調偵字
第10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詹宗仁與告訴人羅貴貞均居住於新北市 泰山區之金璽御品社區大樓社區,並同為該社區「第3 屆金 璽委員會」之通訊軟體LINE群組內之成員(成員共14人)。 被告於民國109 年11月15日9 時41分許,基於公然侮辱及誹 謗之犯意,接續在上開群組張貼「廢話少說,沒讀書的人依 然是看不懂」、「維護管委會的權益沒半撇,搞內鬥,搧風 點火,當亂源,倒是很在行,多讀書長知識」、「顯現出你 的小氣,又酷似生性愛惹事生非,主動挑?招惹事端!!客 觀以為足見心地狹窄!!!」、「似乎又本性的要惹事生非 ,興風作浪,非常人也」、「人不信不立!!!講話像排氣 的人,很容易自然的發生踰矩不法的言行及情事!!!」等 語,已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 有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嫌及同法第310 條第2 項 加重誹謗罪嫌(起訴書誤載為第310 條第1 項誹謗罪嫌)等 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 7 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被告所涉上開犯行,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 之公然侮辱、同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等罪,依同法 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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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