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20號
PCDM,110,單禁沒,20,2021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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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演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 年度毒偵字
第7837、783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0 年度聲沒字第45
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貳點貳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演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新北檢)以109 年度 毒偵字第7837、78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疑似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粉末1 包(淨重2.41公克,驗餘淨重2.23公克 ),經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因屬違禁物,爰依 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 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 第2 項第1 款列為第一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 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三、經查,被告呂演清有於109 年4 月8 日7 時許,在其桃園市 ○○區○○路000 巷00號居處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於同日12時30分許,在該居處內 為警查獲,且扣得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粉末1 包,經查 獲警察機關報告新北檢檢察官偵辦,嗣由新北檢檢察官以10 9 年度毒偵字第7837、78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偵查卷宗全卷 無訛。前述扣案之粉末1 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海洛因成分 (淨重2.41公克,驗餘淨重2.23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 用藥物實驗室109 年6 月8 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9560 號毒 品成分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附卷為憑(參新北檢109 年度毒 偵字第3424號卷第19至20、51頁),核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又盛裝上開毒品之



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 要,均認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 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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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