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119號
PCDM,110,單禁沒,119,202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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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政焜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49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 包(合計驗餘淨重貳點零捌參伍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捌點零柒伍貳)及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拾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政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戒毒偵字第85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 包(合 計驗前淨重2.0855公克、合計驗餘淨重2.0835公克)、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前淨重8.0763公克、驗餘淨重 8.0752公克)、及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殘渣袋11個 ,係屬違禁物,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4月21日北榮毒鑑字 第C0000000號、109年9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 成分鑑定書各1 紙附卷足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1、2款列為第一、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 、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1、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上揭扣案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 109年4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臺 北榮民總醫院109年9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在卷足 憑。是聲請人聲請就該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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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