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10年度,36號
PCDM,110,侵附民,36,2021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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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侵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B女   (姓名年籍地址詳卷)
被   告 A男   (姓名年籍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0 年度侵訴字第51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賴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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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