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10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UU THI THU NGA(中文姓名:劉氏秋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速偵字第10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LUU THI THU NGA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3至4 行所載「110年9月4日21時許」補充更正為「110年9月4日21 時許起至22時許止」;證據補充「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結 果、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 格證書各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LUU THI THU NGA前有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 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是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 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上開前案 係公共危險案件,與本案罪質相同,顯見被告對刑罰之反應 力薄弱,為助其教化並兼顧社會防衛,認為就其本案所犯之 罪,尚無因加重最低本刑而生刑罰逾其罪責之情,爰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 能力皆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務之辨識 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減弱,因而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 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被告於 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已逾法 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標準,仍執意騎乘普通 重型機車上路,不僅漠視己身安危,更罔顧公眾行之安全; 兼衡其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陳高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目前無業(見偵卷 第8頁),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羅雪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1099號
被 告 LUU THI THU NGA
(越南籍,中文姓名:劉氏秋娥)
女 37歲(民國73【西元1984】年3
月7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地址:
新北市○○區○○街00號5樓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4樓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氏秋娥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 度交簡字第12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民國109 年3月22日完納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10年9 月4日21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飲酒後,明知飲
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22時40分許,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上開地點上路。嗣於同日 23時32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0號前為警攔查, 並對其施予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0.27毫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氏秋娥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執行酒測前置程序確認 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酒精測定紀錄表及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稽 ,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大法 官解釋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審酌是否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檢 察 官 羅雪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