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0年度,137號
PCDM,110,交易,137,2021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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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璟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調偵字第42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10年度交簡字第516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璟天於民國109年07月1 日12時5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林 口交流道上國道一號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新北市○○區 ○道○號公路北向33.5公里處,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 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 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安全距離,而 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貿然直行 ,追撞前方由盧景煒駕駛搭載黃柏誠之車牌號碼0000-00號 自小客貨車,盧景煒所駕駛之自小客貨車復向前推撞由葉志 文(未受傷)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葉志文所 駕駛之自小貨車再向前推撞由何榮翔(未受傷)駕駛之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何榮翔所駕駛之自小客車復向前推 撞車牌號碼000-0000自小客車(無車損、無人受傷),致盧景 煒受有頸椎酸痛之傷害;黃柏誠受有左側前胸壁挫傷之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 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 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本 案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110年8月11日調解筆錄 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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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